作出事故認定書要十天左右。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理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訴訟需要的時間,要視使用的訴訟程式而定。一審適用普通程式,一般從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理完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1、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警大隊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 ...
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與交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應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完成,也就是說發還被扣車的期限至遲不能晚於領取事故認定書之後五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
車輛一般20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車輛與行駛證是一體的)。駕駛證是15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 ...
交通事故認定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
最多扣留13日。事故發生後,交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出來後的第3天就應當放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 ...
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是必須治癒出院並且已經取得工傷認定書才可以申請,時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是治癒出院前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治癒出院後1個月內申請;如果是治癒出院後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做出工傷認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 ...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交通事故的處理事項一般為十天,需要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處理完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