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警大隊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並在製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1、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警大隊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並在製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理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