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1、納稅人應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等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宣告作廢;
2、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國稅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
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1、納稅人應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等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宣告作廢;
2、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國稅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
作廢的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並按以下程式辦理:
1、丟失發票的消費者到銷貨單位取得該份發票存根聯影印件(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3、由銷貨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貨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銷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