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的危害性有,對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是侵害名譽權的主要後果,侵害他人名譽權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作為一種心理現象,當一個人的名譽受到侵害其精神可能會遭受到巨大的痛苦。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侵害名譽權的危害性有,對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是侵害名譽權的主要後果,侵害他人名譽權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作為一種心理現象,當一個人的名譽受到侵害其精神可能會遭受到巨大的痛苦。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電子煙的危害有多大抽電子煙的危害性有哪些
電子煙被世界衛生組織稱為“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電子煙煙具和電子煙煙液或者煙油組成的。電子煙煙具就是加熱裝置,可以將煙液轉化為供使用的人吸入的氣溶膠。煙液的主要成份是尼古丁鹽,尼古丁鹽可以有不同的濃度,另外在煙液裡面還有一些調味劑,我們叫新增劑,還有溶解新增劑的溶劑,比如丙二醇或者甘油。
尼古丁也稱菸鹼,是一個成癮性的物質,在我國被列入《劇毒化學品目錄》,過量攝入尼古丁可能危及生命,同時尼古丁成癮也是一種疾病。年輕人使用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可能會成癮,最後很可能成為吸捲菸的吸菸者。另外,尼古丁對青少年或者嬰幼兒,大腦還在發育過程當中的這些人,會造成損害。年輕人可能更容易受到尼古丁的影響,而產生一些不良的後果。
電子煙釋放氣溶膠,釋放的氣溶膠當中含有乙二醇、醛類,菸草特有亞硝胺,還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另外還有多環芳香烴、金屬、矽酸鹽顆粒等等,這些物質其中許多的成份是已經知道的有害健康的致癌物質。動物實驗證明,電子煙會引發肺癌和膀胱癌,電子煙還會引起如肺部疾病,癲癇、哮喘、過敏等疾病,長期使用會增加患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癌、心臟病、中風等疾病的風險。
另外,電子煙中新增的調味劑加熱以後會產生有害物質,存在健康風險。
儘管電子煙的出售方都打著“戒菸神器”的旗號,然而目前還沒有充分科學證據說明電子煙可以幫助戒菸。世界衛生組織不建議將電子煙作為輔助戒菸工具。我國臨床戒菸指南也沒有把電子煙作為輔助的戒菸工具來推介,臨床醫生不會建議吸菸者使用電子煙來戒菸。目前有效的戒菸方法包括戒菸諮詢、藥物治療和行為干預的方法。
有調查表明,電子煙在青少年當中非常流行。然而“電子煙”的危害對孕婦、兒童、青少年更加明顯,應該引起社會的充分重視。2020年世界無煙日的主題為“保護青少年遠離傳統菸草產品和電子煙”,由此可見,“電子煙”與傳統菸草產品同樣對青少年具有危害性。
關於禁菸規定:
2019年10月1日起,新版《控煙條例》在深圳開始實施,規定深圳禁菸場所從七類增加至九類。其中,公共交通運輸站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範圍內、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列入“禁菸區”,這意味著公共汽車、長途客車、出租汽車、地鐵、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將全面禁菸。
新版《控煙條例》中,對於吸菸和菸草製品的定義明確,即“菸草製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菸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製品以及電子煙。”吸電子煙也被納入吸菸的範疇。
2018年8月2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菸草專賣局釋出了《關於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的通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菸草專賣局通告2018年第26號)。自《通告》釋出以來,社會各界共同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侵害的意識普遍增強,向未成年人直接推廣和銷售電子煙的現象有所好轉。但同時也發現,仍然有未成年人透過網際網路知曉、購買並吸食電子煙。甚至有電子煙企業為盲目追求經濟利益,透過網際網路大肆宣傳、推廣和售賣電子煙,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威脅。為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侵害,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電子煙作為捲菸等傳統菸草製品的補充,其自身存在較大的安全和健康風險,在原材料選擇、新增劑使用、工藝設計、質量控制等方面隨意性較強,部分產品存在煙油洩漏、劣質電池、不安全成分新增等質量安全隱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為加強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行為應予以勸阻、制止。
同時,為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力度,防止未成年人透過網際網路購買並吸食電子煙,自本通告印發之日起,敦促電子煙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及時關閉電子煙網際網路銷售網站或客戶端;敦促電商平臺及時關閉電子煙店鋪,並將電子煙產品及時下架;敦促電子煙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撤回透過網際網路釋出的電子煙廣告。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本通告的宣傳貫徹和執行,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的侵害。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電子煙產品的市場監管力度,加強對透過網際網路推廣和銷售電子煙行為的監測、勸阻和制止,對發現的各類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或通報相關部門。
202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公開徵求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工信部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1997年7月3日釋出以來,於2013年、2016年進行了兩次修改,在提高菸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市場監管領域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實施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內容及主要考慮本次《實施條例》的修改,將在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參照本條例中關於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考慮是:
(一)推進電子煙監管法治化。近年來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市場監管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社會各方面非常關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電子煙監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確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的監管法律依據,並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發揮好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二)符合電子煙產品特性以及當前國際監管的通行做法。鑑於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與傳統捲菸在核心成分、產品功能、消費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質性,對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應當參照《實施條例》中關於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也與國際上主要國家和地區對於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的監管方式一致。
(三)增強電子煙監管效能。將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參照《實施條例》中關於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將大幅度提升電子煙監管效能,有效規範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解決電子煙存在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虛假廣告等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如果自己的肖像權被他人侵犯的話,則可以根據法律中的規定進行維權,在與對方無法協商一致處理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