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的主要違法行為有:
(1)侮辱行為:包括口頭、動作、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侮辱的事實可能是實際存在的;
(2)誹謗行為:誹謗的事實必須是虛假的,否則不構成誹謗;
(3)新聞報道的嚴重失實;
(4)評論嚴重不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侵害名譽權的主要違法行為有:
(1)侮辱行為:包括口頭、動作、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侮辱的事實可能是實際存在的;
(2)誹謗行為:誹謗的事實必須是虛假的,否則不構成誹謗;
(3)新聞報道的嚴重失實;
(4)評論嚴重不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抽象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為,主要指國家有權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與程式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活動;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級次在行政法規、規章之下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規定行政措施、釋出決定和命令的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