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僱傭活動中發生的侵權責任問題。前一句解決僱傭活動致他人損害問題,由僱主承擔責任,與《人損解釋》第9條相對應,而《人損解釋》更為具體並具有可操作性。後一句解決僱傭活動中被僱傭人自己受損的問題,與《人損解釋》第11條相對應,無法與第9條對應。在《侵權責任法》與《人損解釋》的異同問題上,兩個檔案共同解決了侵權責任中人身損害問題的處理規範,但《人損解釋》侷限於人身損害,在財產損害方面無法適用,而《侵權責任法》則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適用面更廣,就人身損害問題而言,《人損解釋》的規定更為具體、詳盡,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解釋:
1、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並非確定死亡賠償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別計算死亡賠償金較為容易,可以不採用這種方式;
2、根據本法的規定,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僅適用於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3、本條特別強調,對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須”或者“應當”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4、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原則上不考慮受害人的年齡、收人狀況等個人因素。
對《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的理解如下:
1、將未成年人區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未成年學生的辨別能力的不同對學校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從而對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承擔作了不同規定;
2、適用範圍:限於行為人為學校等教育機構之外的人員,即教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例如來學校接送孩子的家長、經許可或者未經許可進入到學校等教育機構的其他人員等;
3、對侵權補充責任的正確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有先後順序,首先應由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解讀:此條源於《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 ...
1、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 ...
關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免責事由包括的侵權之債基本問題相關的法律知識。
免責事由需要法定或約定,對於特殊侵權行為,法律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的條款。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009年12月26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21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10年7月1日 ...
以人身損害為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相應的費用。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
一、侵權責任法的適用範圍。
1、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2、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二、侵權責任法的溯及力 ...
燒荒,指墾荒前燒掉荒地上的野草、灌木等,現在普遍認為這是一種破壞環境、不利環保的行為。但如果因為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構成失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類案件情況比較複雜。處理時,首先要查 ...
侵權責任法產品責任主體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被侵權人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