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侵犯名譽權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悉知;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3、被侵害的物件應當是特定的人;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受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認定侵犯名譽權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悉知;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3、被侵害的物件應當是特定的人;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受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認定侵犯名譽權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侵害名譽權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為前提,單純受害人主觀上的名譽感即自認為社會評價降低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2)如果侵犯從事經營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的名譽,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人名譽受損的,也按侵害名譽權處理。
(4)散佈的內容真實,但是屬他人隱私的話,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隱私權。
(5)宣揚他人隱私,造成名譽受損的,構成侵害名譽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在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四方面來確定: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於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2、行為人行為違法: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
3、存在損害後果:名譽權的損害後果主要有:公民因加害人行為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為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
4、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絡:侵害名譽權的構成必須是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後果。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