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是屬於財產權利屬於動產之一,而對動產進行保全的,保全的期限一般是不超過六個月的,保全到期的,可以申請續保。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股權是屬於財產權利屬於動產之一,而對動產進行保全的,保全的期限一般是不超過六個月的,保全到期的,可以申請續保。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1、動產查封最好期限為1年,但是期滿可以續期。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條中並未對質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這就代表,股權質押合同期限可約定協商,並以協商的期限為準。
股權質押合同,為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的質押合同,法律作為調控主要問題和預防問題的作用並不會將合同的所有訂立都規定約束。也就是說,合同本著約定有限的原則,其約定的合法內容都是有效的。
股權質押合同的到期,就意味著債務到期,債務人應該履行償還義務。若債務人逾期未償還,債權人則有權出賣股權,獲得相對應的賠償。出賣股權所獲得的價款,償還完債務後,剩下的歸還債務人。若股權價格不足以償還債務,則由債務人補清。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