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的權利有:
1、催告抗辯權;
2、先訴抗辯權;
3、主債務人的抗辯權;
4、基於一般債務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20條作了相同的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撤銷權與抵銷權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禦性權利,保證人也有權行使。
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的權利有:
1、催告抗辯權;
2、先訴抗辯權;
3、主債務人的抗辯權;
4、基於一般債務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20條作了相同的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撤銷權與抵銷權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禦性權利,保證人也有權行使。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對債權人有以下的權利。
①、催告抗辯權。
②、先訴抗辯權。
③、主債務人的抗辯權。
④、基於一般債務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根據《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債務人享有的權利有:
一、後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