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為求償權應當根據保險人所代為取得的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或者侵權關係來確定管轄。
如果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在合同中約定仲裁解決糾紛的,經審查該仲裁條款合法有效的,同樣應優先適用,保險人應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保險人得依合同違約的代位求償權也僅僅是賠償損失,不包括繼續履行和採取補救措施。
可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享有被保險人對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權利。
保險代為求償權應當根據保險人所代為取得的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或者侵權關係來確定管轄。
如果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在合同中約定仲裁解決糾紛的,經審查該仲裁條款合法有效的,同樣應優先適用,保險人應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保險人得依合同違約的代位求償權也僅僅是賠償損失,不包括繼續履行和採取補救措施。
可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享有被保險人對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權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代位求償權實施的前提條件是:
1、必須投保相應的財產損失保險。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損失屬於保險責任且在保險期間。
4、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
5、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將向責任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