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隨心所欲調費率。費率問題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對其調整實際上是對合同內容作出了實質變更。對此,投保人不僅有知情權,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非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費率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保險公司不能獨享費率調整權。2、理賠扣除互助款。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和參加工會互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投保人從互助補貼中受益,不能作為保險公司減免自己責任的理由。3、審批住院時間限定住院津貼。保險公司由此獲得了對承擔保險責任住院期限的單方決定權。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勞動合同法》對此有下列規定:
1、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合同的條款是雙方約定結果,主要條款有: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如貨物交付、勞務交付、工程專案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3數量或質量。
4、價款或者報酬。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
公司合併合同是指合併雙方就合併條件及合併程式達成的合意。合併合同是公司合併的基礎和依據,在公司合併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公司合併合同的普通條款包括:
1、合併後的公司章程。
2、存續公司的新增股份、新設公司的股份情況。
3、資本和公積金。
4、公司董事的事項。
5、公司職員事項。 ...
借款合同包括的條款有雙方當事人的姓名等資訊;借款種類;借款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 ...
1、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建築工程的預付款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建築(包括水、電、暖、衛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於30%,大量採用預製構件以及工期在6個月以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比例。安裝工程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安裝工程量的20%,安裝材料用量較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2、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時間和方式折回或折抵的方式 ...
經濟合同,從內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從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
經濟合同的條款主要包括:
...
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按其內容,一般可分為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供用電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 ...
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合同雙方當事人,包括買賣雙方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等;
2、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
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
4、交房期限;
5、權利擔保;
6、違約責任;
7、合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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