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可以轉讓。
按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予他人、變更用途等,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一旦被保險車輛發生轉讓,原保單也隨之宣告失效。
此外,二手車過戶後,車險要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公司才能繼續對被保險車輛承擔保障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49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車輛保險可以轉讓。
按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予他人、變更用途等,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一旦被保險車輛發生轉讓,原保單也隨之宣告失效。
此外,二手車過戶後,車險要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公司才能繼續對被保險車輛承擔保障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49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代簽保險合同不違法。保險代理人依據授權代理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如果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構成表見代理的,該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一般均為投保人將保險合同轉讓給第三人。就其本質來說,未完全交納保險費的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實際上是投保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而完全交納保險費的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則是投保人向第三人的權利轉讓。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