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控告人的救濟途徑是: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信用卡詐騙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控告人的救濟途徑是: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遲遲不予立案,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單位反映,或者向檢察院申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複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
二、申請複核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