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結論送達給當事人之後,會有一張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是給勞動局的,當事不需要保留,當事人只要有工傷鑑定書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材料,並不需要出具回執單,但應在15日內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完整的書面通知補正材料。
工傷鑑定結論送達給當事人之後,會有一張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是給勞動局的,當事不需要保留,當事人只要有工傷鑑定書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材料,並不需要出具回執單,但應在15日內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完整的書面通知補正材料。
1、個人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2、工傷認定的程式如下: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相關單位負責在24小時內向人事處填報《職工受傷事故報告表》。工資科瞭解事故發生經過,並收集傷情治療診斷材料,填制《職工傷殘鑑定表》,介紹受傷職工去指定醫療機構作病情鑑定後報處務會研究。必要時,擬定函件及相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根據鑑定結果,依據相關政策辦理相關事宜。處理結果報處長。其他有關事項本程式中未明確的,按人事工作相關程式辦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