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法律規定不能申請再次鑑定,其救濟方法是:當事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工傷併發症是可以申請再次鑑定的。工傷鑑定一年以後或者多年以後傷情嚴重變化、發展,可以重新認定或者重新工傷鑑定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可以。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做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不需要公司出具證明材料,工傷鑑定需要以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2、工傷認定書;
3、醫療終結證明或者醫生診斷證明;
4、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
5、被鑑定人一寸彩照;
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報告等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 ...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
工傷傷殘鑑定自己不可以指定醫院,而應當由勞動部門統一安排,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需要醫院協助的,也是由勞動部門指定醫院。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
沒做工傷認定不能做傷殘鑑定。傷殘鑑定主要看傷者是否存在傷殘、功能障礙和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向原作出鑑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要求重新鑑定的申請,他們會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不服公安機關的鑑定,決定起訴後,在訴前、訴中都可以到法院申請做司法鑑定。重新鑑定是需要有合理理由支援的,把你認為的合理理由列出來,再進行申請就可以。比如,鑑定人和對方是親戚關係,對方傷情有確切造假的情況等。 ...
一般都是先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在受傷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區域內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 ...
法律上有規定申請筆跡鑑定的時間,一般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的這件事情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也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