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是先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在受傷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區域內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可以。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工傷傷殘鑑定後可以解除合同。
工傷鑑定完後,如果未達到勞動能力鑑定等級,那相關醫藥費用處理理完畢後,公司完全可以按照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申請傷殘鑑定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隊提出,鑑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去。
傷者需要持《傷殘鑑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 ...
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可向當地司法鑑定中心申請傷殘鑑定。一般市級司法局下設司法鑑定中心。
傷殘程度鑑定的臨床法醫鑑定專案有:
1、損傷程度鑑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2、傷殘程度鑑定。包括I級傷殘至十級傷殘。
3、因果關係鑑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 ...
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
沒有單位的 ...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到當地設區的市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辦理,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做司法鑑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 ...
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工傷鑑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 ...
工傷傷殘賠償有時間限制的,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兩個程式:1、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2、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