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僱員是勞動關係,個體工商戶與其僱員之間的勞動合同法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導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個體經濟組織與其僱用的人員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雙方之間的關係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個體工商戶的僱員是勞動關係,個體工商戶與其僱員之間的勞動合同法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導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個體經濟組織與其僱用的人員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雙方之間的關係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保留勞動關係,暫時不用上班也不用給你發工資,只要雙方同意,這個從法律上也是允許的,但是單位依法應該繼續繳納社保費。不過如果員工不同意這樣,那麼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單位必須得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同意轉移勞動關係,因此發生勞動爭議的,解決此糾紛的方法有: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