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透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透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由法律賦予的,並依法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本條對合同何時生效作了兩層規定: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
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除可參照合同法總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對倉儲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條款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