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沒有公證有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可以增加合同的保障而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貸合同沒有公證有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可以增加合同的保障而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公證有以下三點法律效力: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需要根據合同不規範的情形而確定。
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成立,除非特殊約定,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但是合同的成立還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分情況討論:
(1)如果一份合同欠缺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質量或數量等主要條款,則該合同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導致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如果一份合同缺少價款、履行期限等非主要條款,則不會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該合同有效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77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