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應規定,合同被確定無效後,應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即合同各方應相互返還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賠償相應損失,這是一個總的處理原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借貸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應規定,合同被確定無效後,應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即合同各方應相互返還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賠償相應損失,這是一個總的處理原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本金的處理,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借款人從貸款人處取得的借款本金應當向貸款人返還。由於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的返還是金錢債務的範疇,而金錢債務原則上必須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返還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二)利息的處理《合同法》總則沒有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利息如何處理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第4條第2項的規定,即“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