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的,賣方應當將購房款及利息退還給買方,如果該地上建築為買方所建造;
則對該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由賣方按照評估價向買方支付全部價款;同時買方應當將土地及地上建築退還給賣方。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的,賣方應當將購房款及利息退還給買方,如果該地上建築為買方所建造;
則對該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由賣方按照評估價向買方支付全部價款;同時買方應當將土地及地上建築退還給賣方。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於無效合同造成的財產損失,一般採取以下2個方法處理: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可以是一方返還,也可以是雙方互相返還。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房屋,應返還對方;若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損壞、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
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賠償自己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責任大小、輕重各自承擔經濟損失中與其責任相適應的份額。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