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違約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2、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
3、賣家不簽收定金;
4、賣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5、賣方直接毀約。
《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二手房買賣違約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2、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
3、賣家不簽收定金;
4、賣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5、賣方直接毀約。
《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3、以欺詐的手段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交易不成功:在二手房交易中,有不少人為了逃避營業稅,會選擇暫不過戶,只做公證來保障房屋的產權,雖然說有一定的保障性,但也是不保險的,容易存在交易不成功的風險。
2、房屋權利受到限制:房屋沒有過戶,只做公證的話,產權真正還是登記在賣方名下,若是房屋產權人出現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情況的話,房子也是會出現被查封、抵押的,而對於買方來說風險就很大了,因為交易公證也屬於無效的。
3、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二手房買賣公證是需要買賣雙方和產權共有人都在現場的,若是有房屋共有人不在場的話,後面就會因為共有人不知情等原因,出現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況,這樣房子買賣公證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