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一般來說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
2、對於勞動者來說。停工留薪期本身是作為一種補充性的收入而存在的,所以屬於社保的範疇之內。對此,如果是特殊情況下的停工留薪,那麼要做以下幾點。
3、用人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4、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5、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一個概念,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原工資有三種不同的計算方法,一是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外工資,二是手上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三是受傷前十二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停工留薪期不超過幾個月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一個概念,指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或者患病而接受治療期間保留原工資、薪水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若傷勢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也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可拿到的原工資共有三種不同的計算方式,一是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三是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若停工留薪期期滿後仍需治療的職工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為保障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或者患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而出臺的法律規定,釋出於2003年4月27日,並於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傷保險條例》可起到保障受到工傷職工利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