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偷拍要作為合法證據使用,有三種限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個人隱私以及個人的生活不受干擾等;
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採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偷錄偷拍行為,也在禁止之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偷錄偷拍要作為合法證據使用,有三種限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個人隱私以及個人的生活不受干擾等;
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採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偷錄偷拍行為,也在禁止之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採信,因為偷拍的行為可能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取證不成反而導致自己被告侵權。
首先,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其次,這些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依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微信截圖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法院應該對該截圖的真偽進行核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