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要法院直接根據聊天記錄認定出軌,則需要其包含了確切能證實婚外情的依據,例如二人親吻照片、曖昧影片錄影等。
其次,聊天記錄一般只能作為間接證據,由於現在交往方式的變化,譬如喜歡你、親親等曖昧的言語聊天記錄並不能直接認定過錯。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還需借鑑其他間接證據來最終作出判定,如果各項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互相作證的證據鏈,法院會對婚外情的事實予以認定。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電子資料。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當法律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上的聊天資訊屬於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資料包括五大類:
1、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4、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轉賬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但是如果僅僅只有轉賬記錄,就不能成為實質性的證據。法院會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涉及到的金額比較大,可以委託律師進行協商,或者提起訴訟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
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借錢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型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
司法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其證明效力較弱,如果能夠與其他有效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一個證據鏈條證明事實情況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關於使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 ...
微信聊天記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訴訟證據需要滿足的條件: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客觀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 ...
微信截圖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法院應該對該截圖的真偽進行核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資料包括 ...
清空聊天記錄能夠釋放記憶體空間,因為聊天記錄也是有大小的,應用中的聊天記錄多了以後,手機系統的記憶體空間就會越來越小,最後手機系統會提醒您“記憶體空間不足”,此時您需要刪除應用中的聊天記錄。
這裡我們以微信為例,微信清空聊天記錄的步驟如下:首先開啟微信App進入首頁,然後點選右下角“我”按鈕,接著點選 ...
1、依據12月2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根據該決定,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和電子檔案: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等等,這就意味著以後的民事審判的法證據將給予即時通訊軟體的聊天記錄一個合法的地位。
2、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微信及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