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為,債務人無力還債時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因為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風險為,債務人無力還債時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因為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風險:
1、主權風險。
2、違約風險。
3、利率與匯率風險。債權資產與證券化所發行證券有不同的付款週期、不同付款日或不同的利率調整日等差異,因而造成風險。
4、加速成立風險。
5、流動性風險。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2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貸款抵押“優先權相對不優先”的風險。
2、貸款抵押審查不力的風險。
3、簽約與抵押登記的風險。
4、貸後抵押管理中的風險。
5、抵押權行使的風險。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