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想要中斷訴訟時效的,可以透過以下方式:
1、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3、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想要中斷訴訟時效的,可以透過以下方式:
1、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3、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裁定駁回起訴並不是中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的是起訴行為。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9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總則》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也叫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機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時效也是三年。
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