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有兩方面:
其一,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支付。
其二,債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處直接受領所履行之債。
當然,上述債權人的權利以法院確認其代位權成立為前提。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有兩方面:
其一,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支付。
其二,債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處直接受領所履行之債。
當然,上述債權人的權利以法院確認其代位權成立為前提。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效為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在債務人債權到期至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