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種類:
1、討還財物的糾紛。如要求欠款人交還欠款,要求欠貨人交付貨物,要求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運輸的服務。
2、討還公道引發的糾紛。
3、債權人透過債權債務糾紛活動,樹立自己的企業形象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有下列種類:
1、討還財物的糾紛。如要求欠款人交還欠款,要求欠貨人交付貨物,要求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運輸的服務。
2、討還公道引發的糾紛。
3、債權人透過債權債務糾紛活動,樹立自己的企業形象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有下列處理辦法:
1、協商調解。協商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2、調解。
3、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
4、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公司債權債務的處理一般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種:
1、經營環節選擇客戶存在失誤,對於客戶還款能力的估計存在失誤;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關鍵問題,造成事實上的被動;
3、債權疏於管理,長期沒有專人負責,催討不力,讓欠債者感覺不到還款的壓力和必要;
4、採用的清收債權的方式不科學,沒有以最經濟的手段獲得最大的效果;
5、認為繼續合作為重,暫時擱置債權,造成越來越多的債權存在;
6、對於債權存在的風險問題防範不夠,多次亡羊補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