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權債務的轉讓規定,根據合同法原則之一是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如何簽約,也可以自由決定將合同中的債權或債務或債權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實現合同宗旨。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關於債權債務的轉讓規定,根據合同法原則之一是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如何簽約,也可以自由決定將合同中的債權或債務或債權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實現合同宗旨。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有下列種類:
1、討還財物的糾紛。如要求欠款人交還欠款,要求欠貨人交付貨物,要求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運輸的服務。
2、討還公道引發的糾紛。
3、債權人透過債權債務糾紛活動,樹立自己的企業形象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債務人無償轉讓債權的損害有,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
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要求,撤銷權應當由債權人透過訴訟的方式行使。法院執行機構發現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應當中止執行程式,要求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