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通知了債務人,債權移轉於受讓人,即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時發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9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轉讓通知了債務人,債權移轉於受讓人,即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時發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9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有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1、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
對內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權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
(2)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
2、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2)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履行的義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