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傷殘賠償基數是指個人工資:即——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2、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民事賠償)的傷殘賠償基數是指: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1、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傷殘賠償基數是指個人工資:即——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2、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民事賠償)的傷殘賠償基數是指: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工傷構成九級傷殘,除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停職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護理費、交通食宿費等,還可以要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另外,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沒有統一標準,具體根據下列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