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其新犯罪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連帶之前所犯罪名一起處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照其新犯罪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連帶之前所犯罪名一起處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會判刑。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於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
《刑法》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沒有上限限定,只要構成犯罪都會追究刑事責任並執行刑罰。不過,對一定年齡的老人(生活自理能力障礙者)會本著人道主義原則予以寬濟處罰,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罪犯除外。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