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職更嚴重。
2、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
3、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
4、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1、免職更嚴重。
2、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
3、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
4、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1、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
2、撤職,是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
3、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
4、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5、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也是一種人才資源調配手段,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公務員,充分發揮公務員的作用,為機關的各個職位選擇配備適宜的人才。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降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也不是一種懲戒手段。公務員受處分的,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公務員被降職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響,一旦其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考察後,根據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晉升職務。
1、定義不同:撤職是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而免職則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制度,不是紀律處分。
2、性質不同:撤職具有懲戒性,體現了人大常委會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而免職是正常工作變動的結果。
3、原因不同:撤職是因為被撤職人員有過錯,如違反紀律、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有違法犯罪行為等。而免職可以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
4、程式不同:撤職的程式複雜、嚴格,免職程式簡單。人大常委會對撤職既可以是被動的,也可以是主動的,除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可以依法提出撤職案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可依法提出撤職案。人大常委會行使免職通常是被動的,主動權在於提請免職的機關或者人員,人大常委會不主動行使免職權。人大常委會對有權機關或者人員提請的免職案,通常都予以尊重。
5、實施範圍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行使免職權,但撤職權卻只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