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後一直不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簽訂,並且要求公司自用工之日的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要是公司不支付的話,則勞動者可以申請進行仲裁,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入職後一直不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簽訂,並且要求公司自用工之日的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要是公司不支付的話,則勞動者可以申請進行仲裁,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如果公司無合法理由違法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
2、若公司因員工存在過錯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新員工入職後一般當天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入職當天沒有簽訂的,需要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的,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