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已經取消單位福利分房了。公務員只是公積金繳存多一點。
2、由國管局會同財政部、住建部制定。其中明確提出要多渠道解決職工住房問題。“原則上”,領取住房補貼後應該透過市場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但“一定時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利用危舊房改造等方式,統一組織建設一定規模的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
1、國家已經取消單位福利分房了。公務員只是公積金繳存多一點。
2、由國管局會同財政部、住建部制定。其中明確提出要多渠道解決職工住房問題。“原則上”,領取住房補貼後應該透過市場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但“一定時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利用危舊房改造等方式,統一組織建設一定規模的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
公務員買已購公房後不能分房,因為已購公房即為公務員所分到的房產,然後透過一定的優惠政策購買變為自己的私人財產,所以這就全是分過房了,根據相關規定不會再進行二次分房。
公務員福利分房標準具體如下:
公務員福利分房中的標準要求經濟適用房不能超90,廉租房不能超60,商品房在規劃設計時90平方米以下套房不能低於70%,超出面積的部分就要按確認的市場價格來買的。
1、公務員住房分配等級分明,計劃經濟時期,單位內職工住房分配標準較多的是採取記分制,就是由單位分房委對所需住房的職工按標準進行評分,以分數多少來分配住房,而職工工齡和職位高低是打分的重要標準。
2、計劃經濟時期,公房幾乎是唯一的住房來源。公房分為房管局房和單位房兩種型別,大部分為單位房。單位房的建設和分配由工作單位管理,建設土地由政府統一安排。為了節約上下班時間,政府分配土地時,大部分採取鄰近原則。
3、在計劃經濟時代,住房建設資金由政府(房管局)統一管理,而住房分配則採取實物分配的形式,由房管局和工作單位按照職工工齡、職位高低等標準來分配給職工。
公務員可以兼職。《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禁止公務員兼職是多數實行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國家的共同規定(如德國《公務員法》第65條規定,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職工作:兼職的種類和範圍需要佔用公務員大量精力,以至妨礙了公務員正常履行公務,兼職會與公務員的義務發生矛盾,兼職從事的工作是公務員所屬的行政機關處理或將會處理的事務,兼職會影響到公務員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職會嚴重限制將來對公務員的任用,兼職會損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但這些規定一般並不禁止公務員從事學術性、公益性的兼職,但嚴格禁止公務員在營利性組織中擔任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