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公司不交社保可以去當地社保局或勞動監察大隊。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費用,那麼員工需要有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才可以,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單位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等。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投訴公司不交社保可以去當地社保局或勞動監察大隊。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費用,那麼員工需要有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才可以,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單位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等。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可以找社保徵收機構或者撥打12333電話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舉報公司不交社保應該到當地的勞動局或者社保局。公司不依法給員工交納社保,建議先收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然後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該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