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後註冊資本不會減少,只有進行減資了註冊資本才會減少。分立後的註冊資本是不變的,數個公司的註冊資本之和應當等於原公司的註冊資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7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分立後註冊資本不會減少,只有進行減資了註冊資本才會減少。分立後的註冊資本是不變的,數個公司的註冊資本之和應當等於原公司的註冊資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7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分立後的股東沒有變可以。公司分立後股東變不變由公司和股東決定,所以不變也是可以的。
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透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5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後的資質不能轉讓。
公司資質是指公司在從事某種行業經營中,應具有的資格以及與此資格相適應的質量等級標準,是透過相關部門的稽核後才具有的,所以公司分立後,公司的資質是不能轉讓的。
公司資質包括經營資質,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和能力資質,如企業獲得的由地方、國家、專業機構、行業協會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