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檔案。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此與公司合併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准為前提。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式:在分立決議做出後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最後,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檔案。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此與公司合併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准為前提。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式:在分立決議做出後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最後,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透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程式是: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檔案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
公司分立的條件是: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的程式是:
1、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訂並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東就分立的有關具體事項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
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登出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應當自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