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質押。股東股權質押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把持有的股權當作質押物,向銀行或第三者貸款而提供的擔保。股權質押貸款程式如下:
1、向貸款方申請質押貸款需提供所需資料;
2、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
3、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股權質押登記機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並在合同上要求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給股權質押登記機構保管。
4、根據《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和貸款合同辦理貸款。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質押。股東股權質押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把持有的股權當作質押物,向銀行或第三者貸款而提供的擔保。股權質押貸款程式如下:
1、向貸款方申請質押貸款需提供所需資料;
2、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
3、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股權質押登記機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並在合同上要求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給股權質押登記機構保管。
4、根據《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和貸款合同辦理貸款。
異議回購請求權的條件是:
第一、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行使的主體當然是反對股東,即對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表示反對的股東。
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股東股權回購權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是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但連續五年不分配股權紅利。
二是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發生,公司股東大會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第二、在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公司主張股權回購請求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原則上,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