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出後,由債務清算組核實債權,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並進行清償,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式後,才可以申請登出登記。
公司登出後債務如何清償,區分具體的情形,會有以下債務清償方式:
(一)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登出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後登出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
(二)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三)根據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的具體規定清算。合夥企業清算中,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規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給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或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併後所欠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償還。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透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的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4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併後,債權人應向合併後的公司主張債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 ...
公司登出後遺漏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
其一,如果在清算程式中由於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或在公告程式中存在過錯導致遺漏債務在清算屆滿方出現,則遺漏債務對應的原公司債權人在股東清算受益範圍內優先受償,不足部分由清算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責任以遺漏債務對應債權人本應分配在清算程式中分配的財產額度為限。
其二, ...
股權收購債權債務處理方法:進行債權債務及擔保的申報公告;在收購前必須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謹慎制定轉讓協議條款;設定保證的風險控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
(一)公司的消滅、變更或新生
公司的合併必然導致一個或者以上的公司歸於消滅。
(二)權利與義務的概括轉移
根據《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
公司的債權債務並不會隨著股權的轉讓而轉移。股權轉讓給第三方不影響公司對外承擔債權的能力,公司獨立的法人人格並未受到影響。因此,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並不因此而隨同轉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
公司合同後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1、公司合併發生公司實體變化,導致合併一方或者雙方解散。在吸收合併中,被吸收合併的公司併入存續公司,法律人格喪失。
2、公司合併導致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在公司合併中,合併各方的所有權利都透過法律的作用直接轉移到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不需要經過權利義務轉讓的協議或者出售 ...
為防止企業借合併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責任,我國多部法律都有相關規定進行規制。除事先約定的,分立後的公司應對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當第六十七條也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