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一般是需要由股東大會來進行決議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有決定變更名稱的的權利,則不需要經過董事會透過;如果沒有這一類規定的,則公司名稱變更需要經過董事會透過。需要注意變更公司名稱的要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公司合併不需要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併不需要重新籤合同。原合同繼續有效。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透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 ...
股權轉讓不需要董事會決議,但是經常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時,工商局會要求股權變更人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表決書。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
1、公司貸款是以公司名義做出,必須蓋公司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人代表可以不簽字。
2、為了避免章子有問題,有不能證明借貸事情是誰辦的話,除了蓋章,法人代表要簽字,並核實身份和授權。
3、如果是企業在銀行辦理貸款,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發展是必須要簽字的,但是如果不簽字的話也是可以的,不過一定要蓋 ...
對於公司合併時有權提出異議的債權人範圍現行立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合併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公司合併對合並各方的債權人均會產生影響,而且對合並方債權人的不利影響可能更大(如被合併的是虧損企業),所以,應對合並各方的債權人給予同等的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 ...
需要的。在有限公司中股權贈與不經過股東會同意,對內轉讓有效,對外轉讓是無效還是可撤銷實踐中有爭議,但效力有瑕疵是沒有問題的。不論是贈與股權還是轉讓股權都需要股東的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 ...
1、公司可以為他人或者股東提供擔保,但應遵守特定的程式。
2、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限額規定。
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 ...
不是所有公司都有股東大會,一人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立股東會。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
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61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