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打架受傷的,首先應該報警,然後做傷情鑑定,如果不構成輕傷及以上的傷勢,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進行處罰。構成輕傷或以上傷勢的,則觸犯刑法,應判處刑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司員工打架受傷的,首先應該報警,然後做傷情鑑定,如果不構成輕傷及以上的傷勢,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進行處罰。構成輕傷或以上傷勢的,則觸犯刑法,應判處刑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員工因打架受傷不符合工傷的條件,則受傷員工的醫療費用、誤工損失等其他費用應該按照民事侵權的有關規定處理,即使加害人構成犯罪,受害人也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受害人即使有醫療保險也不能享受相關待遇)
如果受害人被認定為工傷,則一方面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另一方面還可以有權向加害人要求侵權賠償。也就是說此時的受害人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因為工傷待遇和侵權賠償適用不同的法律調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員工在上班時間打架不一定屬於工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