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員工週末加班是違法的。加班必須要有加班費或者是補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公司強制員工週末加班是違法的。加班必須要有加班費或者是補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公司在盈利的情況下未交法定公積金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不加班扣工資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