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財產構成範圍: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
4、已作為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於破產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破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財產構成範圍: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
4、已作為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於破產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破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破產財產是指應依破產程式分配給破產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於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於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公司破產財產的範圍如下: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於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於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