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保賬戶欠費能登出公司,單位經辦人或負責人攜帶規定資料前往社保機構提出社保登出申請;社保中心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稽核;稽核完成資料齊全,符合條件即辦理社保登出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社保賬戶欠費能登出公司,單位經辦人或負責人攜帶規定資料前往社保機構提出社保登出申請;社保中心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稽核;稽核完成資料齊全,符合條件即辦理社保登出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1、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認為需要該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則同時要承擔相應的風險,例如勞動者後期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3、即使和該勞動者訂立勞動者放棄勞動合同保障的權益,也因為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如果勞動者因為合同到期後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那麼沒有補償。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例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