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之前需要先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解散公司也是股東退出拿回投資的方式之一。股東可以透過兩種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
一是自行解散。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多數股東形成決議,同意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形成以後,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結清公司債務,剩餘財產按股權所持比例分配。
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訴訟。所謂解散公司訴訟,是指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而向法院提起的請求解散公司的訴訟。
股東強行解散公司的規定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有提出解散公司的權利,是否解散需要召開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方可依法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03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 ...
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 ...
法律規定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 ...
公司登出不需要所有的股東簽字,只要三分之二的股東簽字就可以生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 ...
可以以法定代表人名義召開股東會,經過其他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82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 ...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責任:
1、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資本;
3、遵守公司章程;
4、公司註冊後、不能擅自抽回出資額或者抽逃出資;
5、追加出資額的義務及出資額的填補義務;
6、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 ...
股東大會決議是公司權力機關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決策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