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的約定,公司法明確規定為有效,但需明確需得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否則會面臨有關分紅的公司決議無效的情形。另外,股東間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約定,不僅可以透過股東會決議作出,也可以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有限公司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的約定,公司法明確規定為有效,但需明確需得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否則會面臨有關分紅的公司決議無效的情形。另外,股東間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約定,不僅可以透過股東會決議作出,也可以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一般情況下,要按出資比例來確定股東享有的股權,但如果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在章程中有規定的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所謂出資比例就是股東所持有的股權份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我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就是說股東在其對公司認繳或者認購的出資額或者股份的範圍內對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而不是無限責任。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有其獨立的財產,對自己的債務應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對於公司而言其是內部義務;
雖然我們常說股東是公司財產權益的受益人也是發生虧損的責任承擔人,但是這個責任承擔必須在法律的有限責任內,不能無限擴大。
當然,如果公司在清算時,股東是認繳或者認購的出資額或者股份,此時股東必須承擔足額繳納的義務,以完成其真正的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