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格式。
必有資訊:單位名稱(註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裡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頁首列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新增公司聯絡方式。
一般用A4紙列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採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新增變動資訊後列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於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一些用人單位由於前期管理不完善或不願意構成用人單位對工齡“自認”,在沒有明確要求情況下,採用了模糊描述,直接寫在公司任何職務,於某年某月某日離職,避開入職時間說明。
公司離職證明主要是證明勞動者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及在原公司的任職以及表現。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動關係。以資證明。
2、公司名稱(公章)。
3、年月日。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如果公司一直不同意為你出 ...
公司在員工離職時,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這是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先於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公司不給開,就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由政府幫忙解決,但是公司仍然不開具離職證明的,員工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 ...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 ...
開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用人單位拒絕,可以仲裁要求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 ...
按照正常HR會詳細看離職證明的,主要看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離職日期和前一家單位的工作時長。
保險上可以查出在職情況,即便入職之後,被公司查出有虛假的情況,公司也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合同無效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到時公 ...
X X X有限公司(單位名稱)
茲證明×××,性別,——年——月——日出生,系我單位(公司)正式員工,自——年——月在我單位工作,現任——(職務),年薪——。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
負責人或主管人員簽名:
公司章
負責人電話:
公司地址並加蓋公司章:
開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