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犯罪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對犯罪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逮捕權由公、檢、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在公、檢、法機關之間,逮捕的許可權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權,公安機關對自己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它無權自行逮捕。無論是決定逮捕還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機關執行。我國法律對逮捕許可權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犯罪人員實行逮捕的機關是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